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逐步成为各机构必备员工倍感欣慰
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今后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工伤保险,江苏省工伤保险制度填补上最后一块空白。
此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全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驻宁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