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传统对养老金影响各异
养老金的四个世界与法律制度两个渊源
有国外学者大声疾呼,在养老金发展水平上,欧洲应该向英国学习,而英国应该迎头赶上美国;它们三个经济体在养老金上形成了三个梯次;还认为,这要归结为欧洲大陆没有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即普通法的传统等原因。但是,英国与美国比起来又逊一筹,尤其是70-80年代以来,美国养老金的发展已远远将英国甩在了后面,英国与美国相比不在一个档次上,因此,有人称美国为盎格鲁-美利坚传统。
无论是公共养老金还是私人养老基金,作为资本主义标志之一,其规模大小具有重要意义,较大的规模就必定形成一个产业,对金融制度结构形成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资本主义世界金融管理理论与实践变革的催化剂,进而成为主导全球证券市场的新型金融工具的一支重要生力军。这是因为,巨额的养老基金将极大地影响民族国家和全球经济结构及其运行质量,并且对公司治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员工通过养老金而占有生产资料,受托人、受益人、代理人和发起人之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养老金资本主义,进而对资本主义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员工通过养老金购买股票而拥有公司,众多的养老基金依赖于发达的金融市场,发达的金融市场依赖于发达的养老金资本主义,而发达的资本市场离不开庞大的养老金资产;换言之,众多受益人依赖的就是这个养老金资本主义,这就是盎格鲁-美利坚传统下的养老金帝国的本质。而相比之下,DB制度就很难造就一个养老金帝国。
正是由于说英语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拥有英国式的普通法传统,所以,它们在养老基金的性质、结构和监管上比较相似;所以,它们的养老金就比欧洲大陆国家和拉美国家更为发达;所以,美国就能成为许多类似J.P.摩根等全球性巨型一流的金融公司的所在地;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发生向盎格鲁-美利坚养老金模式的转变。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两大法系中,继受英国式的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主要是说英语的一些国家,而欧洲大陆法系的传播则主要是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等。所以,绝大多数继受大陆法系的亚非拉国家的养老金水平与欧洲大陆本土相比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上实际存在着养老金的四个世界,而不仅仅是克拉克所说的三个档次。 不同的法系传统是导致不同养老金发展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众多学者的研究对此已经给出了惊人相同的答案。
不同的法律传统不仅可以对养老金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这是问题的表象,根本问题在于其对财产制度和金融市场所产生的不可估量的影响。那么,我们如何解答这个经济现象?
两个法系传统导致两个不同的经济结果 有研究表明,无论采用何种测量方式,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水平要高,例如,1960至1992年普通法国家比大陆法国家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大约年均多出0.5%左右。此外,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自由度也比大陆法系高出一些。
普通法和大陆法两个不同法系之所以导致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是因为这两个法系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
第一,它们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能力不同。普通法系的弹性比大陆法系更大一些,比较更能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在法律弹性与满足金融发展需求的能力之间,后者出现的缺口要大于前者,所以,后者由于缺乏有效的弹性和适应性而难以支持金融的发展。
第二,它们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程度不同。从对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程度来说,尽管各国的法律差别很大,但一般公认的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其保护程度为最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最弱;从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执行效果来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表现得最强,而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起源的法系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和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
第三,它们对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不同。由于上述原因,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一般都比大陆法系的国家要更为发达一些,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一般都比普通法系的国家要落后一些,其中,尤以法国为起源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速度为最慢,并且资本市场的整体成熟情况对其经济体的整个发展阶段的依赖程度要更强。
大陆法系的僵硬与继受国家的相对落后 大陆法系在欠发达国家占统治地位。从小的方面看,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还可以被细分下去,例如,大陆法系还可再分为法国法族、德国法族,也有学者在继续划分出北欧法族;还有学者将之划分为更多的5-6种之多;甚至仅就《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可分为比利时模式、卢森堡模式、意大利模式、西班牙模式等多达8-9种以上。
如同普通法系中存在着盎格鲁-萨克逊与盎格鲁-美利坚差异性那样,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别就更大,即使采取同一个法族例如《法国民法典》的国家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就很大。
据法学家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中,差异性最大的两个典型法族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前者比后者更为僵硬一些;法国法族的国家在经济上普遍要比德国法族的国家略逊一筹。 《法国民法典》传播到了世界七大洲中除大洋洲和南极洲之外的五大洲。但是在对上述几十个国家和政治实体进行统计之后发现,《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统治”大片落后国家与地区的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这些国家要么是欧洲的小国,要么是非洲和亚洲的欠发达国家。
大陆法的僵硬与缺乏弹性导致企业年金制度不发达。大陆法不仅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表现出不尽人意的僵硬性,而且法国本土的无数次修订与继受国婵变过程中也同样显示出缺乏适应性。 为了与近在咫尺并日益强盛的德国进行竞争,《法国民法典》自诞生以来就不断修改,仅在法国本土就修改了百余次;较大的一次修改是1945年,当时,法国为二战中的失败所震动,成立了由12位教授、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组成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重订法国的民法典,目的是为了抗衡年轻的、影响日益扩大的《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这种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使之在物权法和债法等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至今为止,《法国民法典》的信托精神还是始终没有树立起来,无论是私人养老金制度还是公共养老金制度,其落后程度和改革的屡次夭折,即使在欧洲,法国也是最落后的国家之一;经济上的大国与金融市场上的侏儒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拿破仑晚年被囚于圣赫勒拿孤岛时所言:“我的光荣不是在打过四十次的胜仗,因为滑铁卢之一败便可使它们完全被人忘记了。但永久不能被人忘记,而且可以与时间共存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据考证,《法国民法典》在200多年的婵变和五大洲的传播历史中变异不大,尤其是19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几乎是完全抄袭《拿破仑法典》, 有的是拿它当蓝本而斟酌损益,有的是用它参考而自立门户。它们几乎没有一个不曾受过《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于是,金融市场也好,养老基金也罢,这些继受国在世界上都应属第四个档次,只有拉美几个国家由于特殊原因,其公共养老金(或称社会保障)制度十几年来发生了较大改革。
法律制度是对经济秩序的一个制度安排
学界对普通法和大陆法这两大法系的评价由来已久,二战后对其争论除了发生在法学界以外,也不乏卷入了许多大思想家如哈耶克、韦伯等世界级大师。在我国,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价值评断与争论也非常激烈;几年前我国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还曾引起一场激烈的大讨论。对这场论战甚至有学者将之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诚然,争论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编撰体系与立法技术上等,是“对德国民法模式说不”,“打破德国民法模式”,还是倾向于法国模式,甚或杂取百家,为我所用。由于这个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起草思路而展开的,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到不同法系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同影响的文献,尤其还未看到不同法系对我国经济和福利制度不同影响而展开讨论的文献。
说到底,经济研究中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是个制度安排问题,而制度安排则是个法律制度的选择及其社会安排问题。既然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正,它们的社会结果来自于法律制度的选择,那么,不同法系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就是自然的了。
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养老金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产制度和财产关系上。那么,为什么不同法系对养老金制度和福利制度会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就养老金制度来说,这两个法系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为什么对其影响的差异性如此之大?
不同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监管方式 不同的法系产生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监管传统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产生不同的作用,由此推动下的不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和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又要求不同具有不同的监管方式:它们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法律制度与企业年金(资本市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成为分析法律制度与企业年金二者关系的一个工具。利用这个工具,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企业年金在不同法系环境下的适应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企业年金(包括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与法律制度二者之间也具有很大的关联性。这些关联性如下:
第一,普通法国家里,经济开放度相对较高,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一般也高于大陆法的国家;这一方面说明了普通法传统对企业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时,其经济环境一般都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发达。
第二,普通法与大陆法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方式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前者的监管制度比较灵活,更强调协商过程的作用,强调对第三方监管和私人部门权力积极性的利用。正是这种灵活的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第三,这个关联性还可以从反面来解释:正是由于普通法对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更具有诱发作用,或者说企业年金对普通法更具有适应性,所以,这些大环境的总和共同又影响了监管体系的干预方式,改变了法律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模式;而这种灵活的监管方式又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的繁荣,深深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内在本质。
第四,大陆法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它更倾向于许可证制度等数量因素的限制与监管,从而导致协商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私人市场的行业监管能力由此就比较弱,空间较小,监管的弹性就相对缺乏,于是,企业年金等金融机构的数量就相对较少,资本市场也相对不发达;这反过来又进一步限制了金融的发展。
普通法国家的经济开放度相对较高,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一般也高于大陆法的国家。这一方面说明了普通法传统对企业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时,经济环境一般都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发达。
尽管各国的法律差别很大,但一般公认的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为最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最弱;从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执行效果来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表现得最强,而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起源的法系国家表现最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