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实施细则调整
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衡金管委字[2013]2号)文件精神,为方便操作,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所有申请贷款的职工家庭均需提供由产权部门出具的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证明,且查询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含期房已备案登记的信息)。
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购房地之外有购房贷款信息的,该房产列入家庭已有房产合并计算。
三、差别化贷款政策界定标准:
(一)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且可享受先取后贷政策优惠的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证明显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
2、经查询中心业务系统显示该职工及配偶在中心没有贷款记录;再婚的,其离婚协议上需明确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所购房屋归属原配偶;
3、借款职工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无购房贷款信息;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界定标准:
1、产权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证明显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二套或第一套住房;
2、经查询中心业务系统显示该职工或配偶在中心有一次贷款记录,但该笔贷款已结清三年以上;
(三)满足任意以下条件的均确定为三套房:
1、产权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证明此次贷款所购房屋为家庭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含第三套);
2、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三笔以上(含三笔)购房贷款信息的;
3、以上两款剔除重叠部分后相加大于或等于三的。
(四)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界定标准:
经查询中心业务系统显示该职工及配偶在中心已经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
注:再婚的,其离婚协议上明确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所购房屋归属原配偶的不列入其中。
四、存贷挂钩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2.5;
1、职工按上述公式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2、共同借款人(含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上述公式计算之和大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确定;借款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大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确定。
五、严格控制贷款的专款专用。在与中心签约的按揭楼盘购房的,必须用拟购的期房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在非中心签约楼盘买房的,可提供不超过两套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购二手房的必须用已过户到借款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
以前政策相关条款与该政策不一致的以该政策为准,2013年12月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且在2014年3月1日前递交贷款申请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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