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5分钟下班 遭遇车祸是否工伤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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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王某是某食品厂职工,平时工作主要是负责蔬菜清洗。该食品厂的下班时间为17点30分。有一天17点15分,王某在清洗完当天的蔬菜后,与同事打好招呼,就提前骑电动车回家了。
没想到的是,王某离开单位15分钟左右,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王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用人单位不服认定结果,起诉至法院,认为王某提前下班,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王某在事故发生之日,其结束一天的工作与同事打好招呼之后,于17点15分左右从公司回家,于17点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王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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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