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档案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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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9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对涉及百姓生活的一些领域作出新的规定,带来一定影响。
环境保护部日前下达通知称,2009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违规进入的外埠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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