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1.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生育(含流产、引产,下同)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本人正常参加吴中区生育保险,且上月生育保险费缴纳到账;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吴中区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男职工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的配偶生育时,参保男职工已参加吴中区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单位在职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不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按照《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享受休假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下简称计生手术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参保职工为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的避孕、节育手术。
(二)具体待遇标准
1、苏州市吴中区生育保险待遇结付标准见下表
苏州市吴中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
2、计生手术生育津贴标准,按计发基数乘以计发天数计算,计发天数按计划生育手术相对应的休假天数确定(见下表):
计生手术生育津贴标准
说明:
1、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流引产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津贴的日计发基数,按照参保职工上述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计算。
3、生育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4、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由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后,持本人就医证卡、生育发票原件、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
5、符合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失业女职工、参保男职工,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劳动手册》、《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