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成都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8-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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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从3月1日起执行下调,用人单位因稽核、自查漏报等原因申请为职工补缴2015年3月后的失业保险的,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对尚未缴纳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调后的费率重新核定失业保险费后缴纳。
同时,对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对5月的失业保险费进行抵缴,如用人单位多缴部分足够抵缴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2015年5月的失业保险费,抵缴后若有余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如用人单位多缴纳部分不够抵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再进行抵缴。而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多缴纳费用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社保费时自行与职工结算差额。
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