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扬州市贯彻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直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今年一号文件精神,有效提升民生幸福水平,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同城同步同标”的民生任务,在上半年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就全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待遇水平进行了统一,为市区及全市就医购药“一卡通”工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出台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统一整合了政策标准
一是统一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征缴政策。明确了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二是统一了职工医保待遇标准。扬州市区住院起付线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外医院1200元;各县(市)住院起付线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转县(市)外医院1000元;住院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规定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统一按年龄高低分段明确了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标准。三是分区域整合了门诊特殊病种种类。扬州市区(含广陵、邗江、江都)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按照包容整合的模式进行了统一。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的门诊特殊病种种类暂按其现行政策执行。四是统一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同时明确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等项目待遇标准。
二、调整规范了缴费年限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整规范了我市职工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取消了退休人员一次性“余命年”政策。
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0%。为了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一次性补缴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施,即“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如补缴费用超过本通知实施前确定的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这次调整规范职工退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对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而言,多缴少补、少缴多补、足缴不补,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有效降低了负担。
三、适度提高了待遇水平
在统筹全市政策标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适度提高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市区整合了原市直、邗江、江都的门诊特殊病种种类,采取包容合并的方式,扩大了门特病种的受益人群;新增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政策,明确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服务;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执行;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明确了支付标准。
市级统筹政策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